你好?我在工厂上班,2010年1月20日上夜班,在清扫设备时,甲笨溅入双眼,公司不给我报工伤,从受伤的哪天起工司天天要求我打卡上班,然后再去医院看,天天公司都有2个人跟着我,但他(她)们不替我排队,也不替我付钱,拿药.钱全是我个人付的,当是也没想哪么多,因为是自己的眼睛吗,看好再说.但我错了.从2010年1月20日看到2010看1月25号就没看了.2010年1月26号哪天我去了当地劳动局,我对劳动局说:"我在工司因工爱伤,工司不给我报工伤,还要我天天打卡上班,医药费现在也是我本人自己支付.,最重要的还是让我补回我20号哪天的班."劳动局问了我医药费报销吗?我说:"公司说报销医药费,但不知什么时候,我不清楚."然后劳动局就打电话给公司,但不知他(她)说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劳动局给公司打完电话,就给我说;你可以走了.我说;"你们还没给我的问题答复呢."劳动局说我们按程序来,我说"什么程序?我的眼睛这这么红肿,而你们就给我这们说,我不清楚,不明白."劳动局还是说;你可以下走了.接着我回到我住的地方.找过相关部门但没什么结果!我现在的视力是;一个是0.5的近视,一个是0.7的散光.公司发给我进厂休检表上是双眼0.8的正常视力,但我休检时医生明明写的不是这样的有一个是1.0啊.我的休检原件在哪? 陈律师:你好?我在工厂上班,2010年1月20日上夜班,在清扫设备时,甲笨溅入双眼,公司不给我报工伤,从受伤的哪天起工司天天要求我打卡上班,然后再去医院看,天天公司都有2个人跟着我,但他(她)们不替我排队,也不替我付钱,拿药.钱全是我个人付的,当是也没想哪么多,因为是自己的眼睛吗,看好再说.但我错了.从2010年1月20日看到2010看1月25号就没看了.2010年1月26号哪天我去了当地劳动局,我对劳动局说:"我在工司因工爱伤,工司不给我报工伤,还要我天天打卡上班,医药费现在也是我本人自己支付.,最重要的还是让我补回我20号哪天的班."劳动局问了我医药费报销吗?我说:"公司说报销医药费,但不知什么时候,我不清楚."然后劳动局就打电话给公司,但不知他(她)说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劳动局给公司打完电话,就给我说;你可以走了.我说;"你们还没给我的问题答复呢."劳动局说我们按程序来,我说"什么程序?我的眼睛这这么红肿,而你们就给我这们说,我不清楚,不明白."劳动局还是说;你可以下走了.接着我回到我住的地方.找过相关部门但没什么结果!我现在的视力是;一个是0.5的近视,一个是0.7的散光.公司发给我进厂休检表上是双眼0.8的正常视力,但陈律师:你好?我在工厂上班,2010年1月20日上夜班,在清扫设备时,甲笨溅入双眼,公司不给我报工伤,从受伤的哪天起工司天天要求我打卡上班,然后再去医院看,天天公司都有2个人跟着我,但他(她)们不替我排队,也不替我付钱,拿药.钱全是我个人付的,当是也没想哪么多,因为是自己的眼睛吗,看好再说.但我错了.从2010年1月20日看到2010看1月25号就没看了.2010年1月26号哪天我去了当地劳动局,我对劳动局说:"我在工司因工爱伤,工司不给我报工伤,还要我天天打卡上班,医药费现在也是我本人自己支付.,最重要的还是让我补回我20号哪天的班."劳动局问了我医药费报销吗?我说:"公司说报销医药费,但不知什么时候,我不清楚."然后劳动局就打电话给公司,但不知他(她)说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劳动局给公司打完电话,就给我说;你可以走了.我说;"你们还没给我的问题答复呢."劳动局说我们按程序来,我说"什么程序?我的眼睛这这么红肿,而你们就给我这们说,我不清楚,不明白."劳动局还是说;你可以下走了.接着我回到我住的地方.找过相关部门但没什么结果!我现在的视力是;一个是0.5的近视,一个是0.7的散光.公司发给我进厂休检表上是双眼0.8的正常视力,但是"复件,"但我休检时医生明明写的不是这样啊.我今年才24还没结婚,你说我该怎么办,难道我们打工的,就没有可以说理的地方,人的眼睛有问题以后怎么生存啊.我的电话是13433949226
你是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单位不认定工伤,你自己可以到劳动局申报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10-02-25 17: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