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我门签合同的日子是2009年2月20日,我当时签了,2009年3月1日前(比如2月25日)我反悔,找公司说我不想签了,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生效日期还没到,请问:公司有没有义务解除合同?谢谢各位律师了。
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也有义务解除,因为合同从2009年3月1日开始生效,2月25日还没生效呢,你不受其约束。
2011-12-28 15:35:43
合同未生效,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011-12-28 18:16:37
合同履行期限与有效时间是两个概念,未必一致。你所说的情况,自签订时起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是履行期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
2012-01-01 18:57:01
合同签订后就成立生效,只不过履行合同履行期限双方都应当遵守,不能随意解除,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012-01-25 17: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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