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8年在公司脚背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有《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当时已收到赔付款8000余元,2011年12月合同到期,准备辞职,现年29虚岁,在公司工作11年左右,公司交三险,现在工资2千余元,请问,如果我辞职离开公司,我能拿到多少补偿款?怎么计算的?谢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1-12-29 14: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