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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险报销?

咨询者 : fa115817 - 广东     时间 : 2010-02-26 17:28:40    状态 : 已解决



生育险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有哪些?请具体说明。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一。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参照下列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广东省生育保险费用报销》一、参保职工在市内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采用联网结算方式,具体如下: (一)参保职工生育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住院登记,出院结算时参保职工须现金支付实际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于10个工作日后划入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 (二)、参保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就医,结算时须自行现金支付实际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于10个工作日后划入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 二、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须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受理,报销金额于10个工作日后划入办理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具体如下: (一)、参保职工在市外生育后须提供以下材料:1、计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4、诊断证明原件。 5、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住院收据原件(异地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 (二)、参保职工在市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3、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收据原件。 4、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 三、注意事项: (1)2008年7月1日起,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30%领取待遇;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00%领取待遇。 (2)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待遇支付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 (4)参保人在市内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采用联网结算,因特殊原因(如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收费部门应在发票背面注明原因并盖章,参保人再提供相关资料到社报经办部门报销。 二。广东省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法律依据是《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10-02-26 17:45:04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向当地政府的计生办咨询。

2010-03-01 1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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