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8月28日投简历应聘入职无锡应达工业有限公司!入职后被迫签署劳务派遣合同二年,于2009年又重新签了三年劳务派遣合同到2012年~`今年又被改签了一家新的劳务派遣公司,其新劳务派遣公司答应接收之前的劳务工龄。本人工资与正常一样,每年有13薪加年终奖。 现在公司CEO觉得本人所在部门工作未达到他理想程度,但并非本人工作能力,工作出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关,只因部门需要调整与我协商离职。 我想请问: 1,在这样的情况下按劳动法,我应当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 (按我这样的被要求立即离职,能有5+2个月)? 2,13薪与年终奖是否能得到(未协商之前,公司老总说今年肯定发的)? 3,我应当如何与公司进行谈判,能获得最大的利益? 谢谢各位律师能回复~`万分真心诚意期待您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