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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咨询者 : fa115853 - 黑龙江     时间 : 2010-02-27 10:29:06    状态 : 已解决



某县一交警在执法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同另外两名协警把被害人打伤住院,经过协商赔偿被害人35000元,同时调离原职位。事后,这名交警心存不满,于2008年秋开始对被害人的弟弟进行报复(被害人的弟弟和这名交警同住一小区,被害人在哥哥的住院期间曾参与调解此事),用胶堵住第二被害人家的防盗门,使锁打不开,不能进屋,多达十余次。第二被害人为了安全安装摄像头,也被这名交警毁坏盗取两次,同时还进行断电,偷走电表等破坏行为。还对第二被害人的岳母进行骚扰报复,多次砸碎玻璃割破送货车的车带,2010年2月,也就是在前几天夜里,这名交警的妻子与妻弟在砸玻璃时被当场抓住,已送到派出所,妻弟供认受姐夫指示。我想咨询一下,这名交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会不会判刑?如果私下和解与这名交警签下"保正被害人财产人身安全,如果出现类似破坏财物的事应负全部责任”的保证书受不受法保护?这份保证书需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这名交警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属于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你们私下签订的“保正被害人财产人身安全,如果出现类似破坏财物的事应负全部责任”的保证书只是私下的行为,不是国家法律约束和制裁的行为,以后再出现了类似的事情,你的权利还是无法得到保护的,公证处是不能对此事进行公证的。你们应该要求交警承担此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你还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02-27 10:46:53

仲玉华   [黑龙江]    15146366977

你好.交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保证书并不能达到你想要达到的目的.不能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发生了要追究交警的责任,还是要依靠事实与法律.

2010-03-01 18: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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