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带着我于1990年从原村迁户到今天的户口所在地(另一市某村),当时父母的花钱办理的户口,村里说可以给落户,但是不给土地,因为父母在镇上做生意,也就没有强要土地,户口就落下了。1997年农村土地改革,父母回村要土地,村里也没给。1999年,我上了大学,户口迁出,现在只有父母的户口在那里。如今这个村子被征地了,该村村民得到了很多赔偿款,可是我父母这样的村民因为没有土地而什么都没有,被定为“空挂户”;后来经过上访镇政府等部门,寻找证据(办理户口的收据、上缴农业税、事业税等收据),证明村民上缴的所有费用我家都有上缴,所以镇政府出了批文,确认我家不属于“空挂户”,却只可以享受6分地待遇,即,所有补偿都按照6分地的标准进行计算. 我们的问题是: 1. 村里至今没有按照镇政府的6分地标准给予赔偿(村里1亩地卖5万元),而且赔偿已经接近尾声,我们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 镇政府给出的6分地待遇是否合理?(市信访办的人说还可以继续再找)可是弱势群体没有太多文化,不知从何做起?我们是否还有这个必要继续申诉? 恳请律师予以指点,谢谢!
应该依法给你征地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0-02-27 14:52:30
您好,既然镇政府已经批文,这就是依据,村里扣发不给你们土地补偿,你们可以诉讼解决。至于6分地是否合理,这里有历史原因等不能简单确认吧。
2010-02-27 19:38:29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应该予以补偿。你可以直接要求补偿,至于6分的问题,还要看当地的规定。 北京于森律师 网址:www.yusenlawyer.com
2010-02-27 20: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