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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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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纠纷问题?

咨询者 : fa259346 - 广东     时间 : 2011-12-30 15:05:37    状态 : 已解决



您好,我父亲在2008年4月28日的时候把他的房子赠与给了我,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和房产证更名,现在房子的名字已经是我的了。 但是在2008年5月15日的时候,我父亲和别人打的官司输了,并下达了判决。 2008年7月25日,原告要求法院查封我的房子,但是房子本身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担保,没有抵押,什么问题都没有。 可法院还是把我的房子查封了,查封后就去我家贴封条,让搬出去,说要把房子卖了。 之后我提出了案外人异议,我们当地法院采纳了.但原告又把我告上了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后判决撤销我父亲与我的赠与合同。 一直到现在,2011年8月5日,我去房管所查了我的房子状态,房子还是我的名字,但是还是被查封着。 我父亲也仅仅只有这一处房子,这处房子现在也仅能满足我和我妈妈和妹妹的居住。 我妈妈是低保户,因为我父亲打官司她老生气,现在也得了乳腺癌,我爷爷也被我爸爸打官司给气的在2009年末去世了,我本来也结婚了,也因为家里的官司媳妇和我离婚了。 我妹妹刚刚上初中,家里面全靠我一个月收入的几千块钱。 现在真的很苦恼! 现在我们家的房子到2012年2月份的时候有开发商要占,我该如何解决呢?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因此,如你父亲赠与你是在债务发生后所为的,原告所为合法,法院查封有据,至于拍卖,则应当保证你们家必要的生活需要。

2011-12-30 15:06:42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周德鸿   [重庆]    15978941168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保证义务人的生活必须。

2011-12-30 1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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