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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面临的劳资纠纷?

咨询者 : fa111265 - 浙江     时间 : 2011-12-30 20:55:09    状态 : 已解决



我原属于国营企业职工,于1984年进厂,至1996年改制股份制有限公司后,被强行买股份没买。就让回家等岗。给每月生活费150元。至2004年在厂画报栏中贴出上岗人员名单。几个月后领50元救济金时我才知道生活费已经停止。就到厂劳资科:工资科询问是否有岗上班,回答没岗。在这之间多次打听询问都说无岗。又到2010年中旬传说单位给做医疗保险统计名单,单位劳资科说:必须先签《停薪留职》才能办理,如果不签不能给办。1年后的2011年8月单位被变卖了。于是我到董事长办公室去询问:首先把我的以上情况说明后。他回答说: 你如果把停止生活费期间的所有社会保险金全部交齐。然后写个上班申请书,以后的所有的 事情他全包。在写申请时才知道他把我列为两不找人员中,我去问他怎么成了两不找人员,他说凡是不拿他薪资的,他都给算两不找人员。 于是几个同事一起到劳动局稽查大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询问:回答说:属于厂方问题与厂方协调。 请教高人,像我以上说的情况怎么办?指导一下。谢谢!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你在待岗期间,公司也应该支付你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2、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公司就应该全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3、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要求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和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赔偿金。

2011-12-30 2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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