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的孩子首于全托,2011年11月7号回幼儿园到2011年12月25号回来,发现孩子被烫伤,26号带小孩问老师。园长说他们的生活老师西老师在24号洗屁股的时候烫的。院长当时看了孩子的伤情,说这么严重老师都没发现,也没有带孩子去医院,给她俩天时间,会严肃,还孩子一个公道。27号我【孩子的妈妈】带孩子去医院,医生诊断二度烫伤,面积为20%.园方来看小孩给的结果是老师操作不当,没及时给小孩处理,是他们的失职会负责。29号园长说已辞退西老师。30号他们就不认帐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有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2011-12-31 09:17:13
应由该幼儿园承担孩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等实际损失。协商不成,搜集相关证据后,起诉到法院索赔
2011-12-31 09: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