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几年,女方父母想赠送自己的房子给女儿,为保障女儿的利益,要求不分给男方,这种要求合理吗?该怎么办理
合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你办理房产证时办一方名字即可。
2011-12-31 09:20:52
只要将产证办理在女儿一方名下即可,通过赠与公证的方式(切记不能通过买卖的方式,否则要举证是婚前财产购买)。这种要求合情合理,本律师精通相关的公证业务,也成功处理多起过类似案件,如对于法律问题有不清楚的,本人上海律师,欢迎来电咨询,咨询免费。
2011-12-31 09: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