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公司由于效益原因,开始裁员,很不辛,我也在其中.,我是2010.3月底以实习生的省份进入该公司实习,于2010.7月底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规定2013.7月底合同到期.我平常工作踏实能完成任务并没有造成过失给公司带来损失.也遵守了公司的各项规定,2011.12月29日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 经济补偿.请问这样符合规定么?那能赔偿多少?依据是什么?再次谢谢您,期待您能指教下刚入社会的小青年.不甚感激.
单位提出的,应支付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如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还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
2011-12-31 09: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