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岸公司的股东(大陆人)将公司中属于债权人(大陆公司)的货款采用非法手段转移,香港离岸公司的另一股东(大陆人)知道后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涉外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 我想咨询的是:1、该案是否为涉外案件;2、香港离岸公司的另一股东(大陆人)能否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吗?3、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该香港公司及转移货款的股东吗?我应如何起诉。 请各位大师给我支招,谢谢!
1、香港公司的股东非法将债权人的货款转移的行为是违法的,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凡涉港澳台的案件均属于涉外案件,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但是本案受害人属于大陆公司,公安机关有管辖的义务。如果不立案,债权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2、债权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香港公司及转移货款的股东。起诉的方式,由于涉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大陆的机构,最好在大陆的法院起诉,因为便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011-12-31 10: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