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开一辆小车,在高速公路的转弯处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我方小车上四人,一人当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重伤。我是死亡方的亲属。据我现在所知,双方都有责任,我方司机有喝酒开车(据说是喝了两杯白酒后两小时开的车,现体内酒精含量还没测出),我方车速有些过快。对方大货车有超载及占道的行为。对方车上两人无伤亡情况。请问,我们如果要调解,需如何调解。我方死亡人为48岁,在重庆工作23年,福建泉州人。去年刚承包一个工地。现在工地还在进行,人现在死亡都工地都没有办法继续。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2、死亡方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并向大货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主张按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死亡方不是小车驾驶人,也可向小车驾驶人、车主主张赔偿。 3、死亡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03-01 16:57:55
你们进行调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下列费用(根据重庆市标准): 1.死亡赔偿金:14368元X20年=287360元。 2.丧葬费:13492.5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11146元X20年X2人=445840元。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0-03-01 18: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