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同事从2003年8月25日进入本单位工作,单位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名额限制未能转为正式员工,但试用期满享受与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然而单位直到2004年7月才与我们签订正式合同,从2003年8月25日到2004年6月30日期间,单位未给予我们购买社保,也没遵照承诺给予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和住房公积金,除了每月固定500元基本收入外,没有奖金,没有购买社保,而且不计算工龄。我们曾多次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要求补偿工龄,但单位拒绝我们的申请。我们考虑到还要继续在本单位工作,最后息事宁人暂且搁置此事。同事的姐姐刚好在劳动保障局仲裁委员会工作,当时咨询过她有关劳动法律条例,她回应只要我们与单位形成劳动事实都可以提出申诉,即使离职或退休时提出仍受法律保护。我现在正准备离开这家公司另谋发展,我想向单位索回从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和与员工同工同酬的差额补偿,另外追索连带产生的滞纳金。但不知我的情况是否受到申请期限的限制?希望潘律师能乐意给予法律解答,如果我符合索偿条件,我应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法律援助?祈盼急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