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正月初十下午我姐坐在自己家门口,肇事者学开车在倒车的过程中致我姐死亡,(肇事者丈夫用肇事车送我姐到医院抢救,抢救无效。肇事车在交警队扣留。肇事者逃逸。)对方提出五万私了,家人无法接受。决定公了。想咨询公了程序及结果
你好!苏村野律师解答如下:该交通肇事者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能私了的。更何况对于死亡的赔偿50000元钱也过少! 具体程序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会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移至法院进入审判阶段,在检察院或到法院时会通知受害人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诉讼与刑事审判一起进行,且会对民事赔偿问题先行处理,若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死者家属及时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其家属的谅解,对判决的刑期或刑罚会有影响。
2010-03-01 17:58:06
肇事者逃逸应该承担事故的全责,造成受害人死亡,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0-03-01 18: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