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省邯郸市峰峰集团梧桐庄矿的普通下坑职工,在2011年12月23日上夜班当中因为保护国家公共财产,情急之下用手臂去挡坑下风门,导致右侧手臂的粉碎性骨折,被三级甲等医院评级为七级伤残。 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与单位负责人进行医疗费用的协商,多次未果。 在30日,单位负责人突然找到我,让我签订一份工伤认定书,向上申请医疗报销事宜。 但由于当时急于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出于对单位领导的信任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导致现在单位偷梁换柱,给认定为下坑上来在洗澡过程中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手臂骨折,而并非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 各位律师我是普普通通的一个农民,并不懂像我这种情况,矿上的故意的欺骗,换种说法是不是会导致最后的赔偿结果是不是不同,希望各位律师能够予以解答。
1、如是工伤,无论哪种原因导致,最终赔偿是以伤残等级为准的,故不会影响赔偿数额。 2、不过,由于单位对工伤事实进行捏造,虽认定为工伤,但事由不同,导致你不能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2011-12-31 14: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