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小轿车由西向东和摩托车由北向南发生碰撞,摩托车已经过了东西路的中心线,小轿车刚驶出路口,小轿车前部左半边保险杠损坏,南通市通州区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经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双方各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觉得摩托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摩托车到达路口时小轿车还未到路口,摩托车不好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摩托车架驶人要求看现场照片,南通市通州区交警说只有律师能看。我觉得南通市通州区交警徇私,我可以起诉交警吗?我需要做些什么?能得到什么赔偿?
摩托车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你可以对该决定提出复核,要求重新认定责任,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2010-03-01 20:22:29
你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0-03-01 20:46:10
可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作出复核结论,以便对交通事故认定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0-03-01 23: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