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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其卷宗家属能看吗?有何法律依据。?

咨询者 : fa116011 - 山东     时间 : 2010-03-01 18:58:13    状态 : 已解决



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其卷宗家属能看吗?如何赔偿?有何法律依据。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村野律师解答如下:家属不能查看涉案卷宗,但可委托律师办理。确定死亡原因后,分清责任,才能确定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司法赔偿才能确定。

2010-03-01 19:21:0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嫌疑人在看守所突然死亡,看守所不能解释清楚原因的,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010-03-01 2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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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可以看案宗,如何赔偿需要看最终的责任认定问题。如果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010-03-01 20:31:17

李春珍   [山东]    18653210296

家属不能阅卷,可委托律师办理。如何赔偿,应看一下具体死因。

2010-03-02 1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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