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 年03 月04 日起至2009 年03 月31 日止。而我的却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 年03 月04 日起至2009 年03 月31 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2008 年03 月04 日起至2008 年04 月04 日止.而且一个月后都有签正式合同!我只和我签了一次,没有签什么正式合同,而且公司所留底和我自己所保存的原件时间都是一样的!6月04号就仲裁了,我现在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原件,工作证.公司所发工资明细.我要求2008年04月04号以后双倍工资这样的胜算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