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科技公司上班,但是最近身体不适,一直没有去。今天接到公司的一份一式两份的通知。希望在2009年5月22号之前尽快去公司上班,否则将做除名处理。从离开公司到2016年12月钱不能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我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发工资的时候以保密费的名义每个月多发几十元钱,关于这几十元钱当初我也提出疑议(因为我觉得既然没有签订保密合同,就不可以拿保密费)但是没有效果,反而被说不要因为我一个人挡了大家的财路。我想请教的是:1.既然没有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公司所说的到2016年12月之前的条款合法吗。
1.没有保密协议,公司要求你不能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工作,是不合法的。 2.你虽然每月多拿了几十元,但不能证明是保密费,因为必须有保密协议才可以,否则的话只能视为你的工资。 3.关于维权,你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双倍支付你2008年1月以后的双倍工资。
2011-12-31 18: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