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本市某小区的一套私产房的房主,拥有产权。前天与张某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将此房屋出租给其使用,由于当时欠考虑,就签了字。但今天又有所反悔,张某揪住合同不放,说我们违约。我认真看了一遍当时的合同,有2个问题,首先合同上所写的房子根本就不是我这栋房子(当然笔误的可能性大,但写得很清楚,并不是我这套房子),与本房屋无关。其次,合同上没写清张某租房的用途,他们有可能有很多人住到这里,或者由其他用途,我担心人太多或者其他用途将有损利益! 请律师帮忙解答下,合同是否为有效,我方不想租房是否有理由?
本案你签署的房屋出租协议属于处置你无权处置的房屋,但是也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协议应当有效,你将承担不能履行协议违约的责任。但这需要看出租协议是否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
2010-03-02 09:38:21
关于合同上写的房屋不是你的房屋,属于重大误解,是对租赁对象的认识错误,你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010-03-02 14: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