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合法,长治中院不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能再审到山西省高院吗?程序如何走,高院能受理吗?枉法裁判,从理论上讲应该受理,假如高院不受理又该怎么办?
你好!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案件立案标准,高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高级人民法院不受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2010-03-02 11:47:44
对于中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到上级法院即省高院申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省高院必须依法受理。
2010-03-02 13:26:56
根据我国诉讼规定,对中院的判决不服,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应该受理。
2010-03-02 16:34:14
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应该受理。
2010-03-02 17: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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