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3年经水利局同意和他的一个下属水库签订20年的种养承包合同,经营两年后,按合同的条款规定我转包给第三方需经发包方同意,我打申请他签字盖章就转给第三方了。 第三方顺利经营了三年,我们顺利经营了五年长,三方从没异议和纠纷,09年发包方的上级就以发包方的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转包给第三方不经他们同意是无效的,说我违约了而中断我的合同。 一二审都认定我的合同有效,但又不认定我转包有效判我败。 既然又小又无效,这不是矛盾吗?
1、你和水利局签订的种养承包合同是依法生效的,该合同依法授权你可以依法转包,将合同权利依法转让给了第三方,经过了水利局的下属书库的盖章同意,你的转包行为是有效的。在长期经营中,三方从未发生过异议,现在发包方的上级就以发包方的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转包给第三方不经他们同意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既然你的合同是有效的,你的转包合同也是依法生效的,法院的判决是自相矛盾的。 2、一审、二审的判决存在部分问题,应该认定你的转包行为是生效的,你可以到他们的上级法院申诉,要求确认你的转包行为生效。
2011-12-31 19: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