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七年前。金山区朱行镇文化站,对我挂靠在文化站的企业,以停业整顿为由,封存并扣押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财产中有:各种冲床三台,各种焊机两台,日本原装进口金属切割机三台,铝合金风口加工模具二十多件套,氧气瓶和氩气瓶各二只,还有工装设备,铝合金型材及其它财产等,价格在八万余元。而朱行镇文化站背着我,擅自将我的财产以八千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请问大律师:在请求赔偿中,除了这些设备财产应该得到赔偿外,还有哪些费用也应该得到赔偿。请详细一一例举。再问:所例费用如果有二十万元,那末,是否再乘上十七年?等于应该得到的赔偿款?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谢谢您,大律师。
对方除了赔偿你上述费用外,还应该按照你同行业的标准赔偿你企业的营业收入,具体你可以根据当地的标准估算一下你以前的年产值,再乘以17年,因为这是你的实际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10-03-02 1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