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一村民在2007年12月28号批得 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 ,当时此村民与其父在公安部户口登记为一户,已有一住宅.后来此村民在2008年12月18日与其父在公安部门分户,也就是说批地在前分户在后.现国土资源部门以此村民与其父早已分开生活为由,认为此村民与其父在2007年12月28号之前已经不是一户了,故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违反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请问此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国土部门批地违反了法定程序,分户以公安部门的登记为准,而不应以实际分开生活为准,先批地,后分户,国土部门这样做是违法的。
2011-12-31 22: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