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股董(法人代表),2011年12月,公司6名股董自愿退出公司(公司股董共计8人)通过开股董会一致同意并每人退4万元(实际每人入股1万元)。有会议记录,有全体股董签字,其中两人有退股协议,所退款项6人全部领走。1、现在这6人要求召开股董会重回公司成公司股董是否合法?2、6人退股退出公司开的股董会的记录和退股协议及所领走的4万元是否合法有效?3、在工商部门注册时每人按6.25万元(8人)股金注册(实际每人只交1万元)现在6人每人领走4万元。这6人在公司还存在有股吗?
1、如6人退股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虽有会议记录,有全体股董签字和退股协议等证据,则这6人要求召开股东会重回公司的要求合法。公司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每人所领取的4万元。 2、6人退股退出公司开的股董会的记录和退股协议及所领走的4万元不合法。股份只可转让,不可退出。 3、6人在公司是否还持有股份,要看其是否已将股份转让个他人。 本案问题比较复杂且专业性非常强,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帮助! 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2011-12-31 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