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九十年代由女方向其哥借钱二次分别叁万和伍万.到2009年离婚.县法院.中院.髙院都判借钱由女方一人承担.[女方向各院出示了借条上男方写下还款时间等字和打入男方股票帐号的金额和时间的银行回单]请问此借款由谁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这么办理;
应由双方共担,不服判决的,可上诉或申诉。
2011-12-31 22:52:21
县法院、中院、.髙院的判决均错误。应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本人作为合同与债务追讨方面的专业律师,有丰富合同纠纷处理与债务追讨经验,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2011-12-31 22:55:24
按法院判决结果确定还款责任
2012-01-01 20: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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