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从一私人处购得一间营业房,并领取了契税证和房产证.而该营业房是此人与县电影公司合作开发的,土地性质为:文化娱乐出让土地.后因合作失败,2002年经省高院调解双方各得一部分营业房,并约定县电影公司协助做好相关的领证工作.2004年,县电影公司转制,其债权债务由县文广局承担.现我在领土地证时,该地块为:商业用地性质.要求补缴差额.请问:(1)该差额由谁补缴.(2)我与该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他没有从电影公司分割到土地).(3)我可以用什么名义起诉该人.谢谢!
1.该人实际上没有土地使用权,而与你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如想继续履行合同,须有该人补缴差额。 3.你应该以因对方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起诉。
2011-12-31 22:49:22
您好: 原产权人补缴; 不一定无效;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2-01-01 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