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了有个客户隐瞒事实获得了住房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然而在规定期限内并没有履行。中心想拍卖客户住房优先受偿,应该怎么处理呢?
客户隐瞒事实获得了贷款,属于欺诈行为,管理中心作为权利人和受害人有权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要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客户应该返还贷款、偿还利息,由于可以提供了房屋作为担保,中心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拍卖房屋。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10-03-02 23:49:57
本案还需要确定客户隐瞒事实是否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也就是说客户是否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管理中心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合同。
2010-03-03 09: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