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老师,2008年被选拔为汉语教师师资储备人员,赴北京学习,2009年3月到2010年的12月被国家汉办选拔,派往国外做志愿者。2008年5月因为学校以空岗为由,要求我确定协议,规定2008年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我派出期间即2009-2010年的工资。但是,在2008年12月,国家汉办颁布了《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发给志愿者基本工资,并且给派出单位每月3000元的补贴。但是2011年底我回学校工作,学校却以之前签订的协议为由扣发了我的工资。我不知道这样做是不是合理,敬请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