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0月5号到公司上班的,公司招聘广告和招聘人员都表明第一个月按劳动法计算第一个月工资。但到2011年11月30号发放工资时说节假日按正常班算计,在2011年11月26日找我签合同。合同上工资没有表明,辞工又不批。现在2011年12月31号了公司也没有找我谈合同的事,也没有书面解雇我。我可以向公司要赔偿吗?
1、因未依法发放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你有权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因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你可要求自第二个月起至合同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
2012-01-01 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