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这样的:2011年4月份到一家单位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2200.(有试用合同),之后2011年六月份按照正式的工资2500发放,但是没有签合同。一直到2011年十月份8号(国庆假后第一天),公司用降薪的方式让员工辞职,结果大部门的员工都离开了,我是10月10号办的离职手续,走的时候说十月份这放假七天的工资也发,可是现在到了发工资的时候了说不发了。我应该怎么仲裁,仲裁是否会得不偿失。(公司承诺的社保一直都没有办,说是没钱)谢谢您的解答
应仲裁维护以下权益: 1、所谓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因单位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故应按正式期的工资标准发放,故有权补足这两月的工资差额。 2、后来未签合同的,你有权要求无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3、未经同意单方降薪违法,你有权要求补足差额。 4、因此你有权随时辞职的,并要求经济补偿。
2012-01-01 19: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