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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律师们三个问题,第?

咨询者 : wv000162 - 河北     时间 : 2012-01-01 19:36:15    状态 : 已解决



请教律师们三个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自然人借款时没写利率,是不是可以认为没有利率?第二,对于借款合同上的内容,法官是不是有调查真相的权利,不能不经过调查就认定为事实吧?如果不调查就认定,是不是有违法的成份?第三,对于规定,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保护四倍以内的,还是四倍就不合法了,最多支持一倍呢?谢谢律师们的答复。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1.自然人没有约定利率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由当事人自己举证. 3.高于四倍的,只保护四倍利率.

2012-01-01 19:36:18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韩学谦   [河北]    13831006584

1.没有约定利率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首先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必要时法院调查。 3.高于四倍的,只保护四倍利率.

2012-01-01 20:10:19

闫建秋   [河北]    18932918019

超出四倍的部分不收支持。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12-01-01 22: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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