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2月我进该厂,为了相互之间能更好的配合厂方叫我找几个同伴一起到该厂上班,我们几人一直都认真干好本职工作,接受厂里管理、指导和监督,工资一直由我带领,一直没签任何协议,更没签劳动合同。去年12月31日我们已向厂提出辞职,春节前老板留我们节后继续留在该厂工作,春节后厂里单方面把我们辞掉。请问我这种情况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承包关系???怎样维权?
你们到工厂工作,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单位给你们发放工资,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而承包关系双方没有领导关系,而是互相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是协作的关系。你们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单位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你们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3-03 15:39:44
1、本案属于劳动关系,你们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2、本案你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82、87条规定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2008年进该厂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2)厂方辞退你们的经济补偿。
2010-03-03 15: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