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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咨询者 : wv000172 - 河北     时间 : 2012-01-01 22:27:23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在一单位工作,共签有两份合同。第一份:2007年11月14日至2008年11月13日。第二份:2009年2月14日至2010年2月13日。从2008年11月14日起合同期满后至2009年2月13日,在单位仍上班,未签劳动合同。现单位以经济不景气为由辞退本人,于2009年5月7日口头提出,要求本人一个月后离开。后双方沟通后本人于2009年5月15日正式离职。单位有开给我离职证明,上面有写因经济不景气辞退本人。在单位工作这么久来,一直是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十个小时,有时候还要加班。工资是现金支付,装在信封里,在信封上写有底薪,提成,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每小时工资结算,未按1.5倍计算),休息,加班上面都有老板做记录)。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一些经济补偿,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你可以获得下列赔偿: 1.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支付每天的超时加班费和休息日的加班费。 3.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012-01-01 22:28:27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闫建秋   [河北]    18932918019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2012-01-03 18: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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