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原来是一名售楼员,在职期间把二套房子销售给了一个老外,可他在沈阳没有亲朋,故请我帮忙照顾一下,没有任何协议,只是口头上的,在此期间我帮忙他把其中的一套房屋出租出去了,后来因为租期满,人家不租了,就把钥匙给我了保管,由于今年老外没有缴纳取暖费,导致房子水管冻裂发水,把楼下给冲了,现在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补冲的房屋房主要起诉,说连我一起起诉,说是发水当天找不到房主是我去给开的门,请问我是否有责任。
你已经把房屋出售给老外了,不再是房主了,法律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只要是真实的就是合法有效的,而且你已经把房屋实际交给老外了,实际产权发生了转移,房主就应该是老外了,钥匙由你保管不代表你就是房主,你只是受老外的委托进行保管钥匙,受害一方应该向老外主张赔偿,你们没有赔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010-03-03 17:28:54
对于楼下房屋受损你不承担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人为老外,老外承担侵权责任。但你与老外有一个委托代理合同,受托管理房屋,老外赔偿后可追究你违约责任。
2010-03-03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