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你一个问题,现在公司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条款里面有一条我觉得很不合理,具体是这样的“员工在三年合同期限内离职的,公司将扣除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的条款合理吗?我该怎么做?如果说双方都愿意解除合同的话,公司再扣除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合理吗?谢谢!
这个条款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法规定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你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你现在应该拒绝与单位签订这样的合同。
2012-01-01 2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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