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与前夫(独生子)1992年结婚,公婆在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里居住。婆婆1998年病逝,未留遗嘱。公公于2000年再婚后,仍住在原址。我和前夫在2003年离婚了。请问在夫妻存续期间,前夫所继承婆婆的部分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我们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上并未提及此事,只对孩子和我们一起所购房子的归属达成了协议,对未提及的事只写了一句:“其他无争议。”。那么,现在我能要回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中我的那一份吗?应该何时主张我的权力,现在?还是等公公去世之后?又如何主张呢?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1、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是共同财产;2、应在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内主张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03-03 19:47:35
你们在夫妻存续期间,前夫所继承婆婆的部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依法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来的离婚调解书上没有提及此事,属于对于共同财产的遗漏,你有权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不需等待你公公去世,因为你的请求分割时限是一年,不要超过了时效。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10-03-03 20:02:36
你前夫继承的房产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你已经没有权利主张了,因为你已明确表示“其他无争议”,这是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遗漏财产的问题。
2010-03-03 20: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