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药厂工作半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给交各种保险。我在入公司之前和公司签定了一张纸条并进行了三天培训,纸条内容:本人在培训期过后自愿为公司服务一年,如果不满一年而自动离职,就向公司赔偿培训金1800元。 这样一张纸条有较吗?我现因怀孕了,做化验工作有害身体,请假,公司不给。如果我辞职,单位说要两个月,才能办完离职并且也要赔偿公司那些钱,所以我就直接不去上斑了,如果公司起诉我,我有机会胜诉吗?
1.培训室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无论你何时离职,也不应赔偿公司的培训金,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所以这张纸条的约定是无效的。 2.你要想离职的话,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不需赔偿任何费用。 3.你在离职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支付你双倍工资。单位未与你上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2012-01-02 10: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