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2月进厂,从没签劳动合同,今年2月3日我等答应老板春节后继续留在该厂上班(口头协议),老板还叫我把外面已联系好的工作推掉,2月21日(初八)下午老板娘又突然间把我等辞退,我们失业了。镇劳动仲裁又以该企业于09年5月8号注销为由拒绝调解,而该厂至今仍在生产。我该咋办?维权的道路是否艰难?
09年5月8号企业已经注销,但是自08年至今年2月21日你仍然在此上班,由于企业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主张08年2月至09年5月8日之间的双倍工资赔偿,现在企业不在了,应该由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有权要求老板赔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9年5月8日至今这段时间你和老板属于雇佣劳务关系,如果其还拖欠你这段时间的劳动报酬,你依然可以起诉老板有权支付。
2010-03-04 08:48:06
本案应先调查确定该厂是否注销;如已注销,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该厂的出资人,要求其支付你自2008年2月起因未签合同在该厂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因违约辞退的经济补偿.
2010-03-04 08: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