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合同甲方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上写明了超出一月未支付房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我于合同到期前两天付款,但是他在合同中所提供得 银行卡号已注销,但没有通知我,现在他提出要终止合同。请问我是否属于违约。
你无过错行为,即造成不能按时交房租的原因是对方引起的,你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2-01-02 23:43:38
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账号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了你讲的情况不属于违约。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账号,你还可以通过其他付款方式付款,但你没有尽到善良联系的义务,就属于违约。但没有达到合同终止约定的条件
2012-01-25 17: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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