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4月15日进公司上班.却于10月9日才签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进单位一个月内就应该签合同.可是,我等到试用完3个月以后才签的.而且,劳动合同签完以后才发现.合同的时间不是从进公司的时间开始算的.而是从3个月转正以后签合同的日期开始算的.!而且,合同里面有提到.如果,要辞职补偿培训费.请问这些合法吗? 而且,我们进来上班都快一年了.今天,才通知我们交照片.办理社保..由于,这些原因我想辞职.辞职后能否马上离职呢?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1、你在2009年4月15日进公司上班.,却于10月9日才签了劳动合同,公司应该从5月15起支付你双倍工资。 2、你可以以公司没有及时为你缴纳社保为由辞职,要求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公司关于试用期3个月的约定、合同的时间从3个月转正以后签合同的日期开始算的也是违法的。应该赔偿你。 4、 培训费要看是否专项培训,并且有正式发票,你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要赔偿公司。 鉴于你的案情比较复杂,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或者给我电话。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3-04 21:43:16
公司未与你办理社保,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0-03-04 2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