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煤矿原来由三位合伙人投资,因投资的需要,需要另吸收一名合伙人,在2005年5月,签定了一份由四人投资 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协议未,签字盖章处,张三签了字,但盖的章却是李四的,而王五却只是签了字,并未盖章,其他两位既签了字,也盖了章,请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王五现在来主张该协议有效,是否有道理?
合伙协议变更不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也是生效的。 关于签字问题,法律规定只要签名或者盖章均可,张三签字了,盖章是李四的,不影响张三签字的效力。王五签字就可以了,不需盖章,其他两位已经签字了,合伙变更协议是有效的。王五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010-03-05 11: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