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煤矿原来由三位合伙人投资,因投资的需要,需要另吸收一名合伙人,在2005年5月,签定了一份由四人投资 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协议未,签字盖章处,张三签了字,但盖的章却是李四的,而王五却只是签了字,并未盖章,其他两位既签了字,也盖了章,请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王五现在来主张该协议有效,是否有道理? 补充:该合伙协议签定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是。
合伙协议变更不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也是生效的。 关于签字问题,法律规定只要签名或者盖章均可,张三签字了,盖章是李四的,不影响张三签字的效力。王五签字就可以了,不需盖章,其他两位已经签字了,合伙变更协议是有效的。王五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010-03-05 11:16:58
书面协议只是合伙的载体,如果存在真实的合伙关系,且已履行了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即使书面合伙欠缺成立或有准备的形式要件,也可认定协议是有效的。同时,工商变更不变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咨询或委托律师代毅13938807312
2010-03-05 13:56:04
本案需要确定合伙协议是否有生效条款。如没有的话,只要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即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不以是否盖章为法定要件,也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
2010-03-05 15:42:1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合伙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不得对抗合伙人以外的人。至于张三签字,李四盖章问题:张三签字有效;由李四盖章或者李四同意、追认盖章行为则盖章有效,否则无效。如果盖章有效,张三、李四对合伙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0-03-10 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