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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08年4月7日到一事业单位从事?

咨询者 : wv000411 - 广西     时间 : 2012-01-03 12:17:12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于2008年4月7日到一事业单位从事超声影像检查诊断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未找我续签合同。单位没有缴纳我在职期间(2008年5月到2008年8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2009年4月27日,单位提出让我去进修钼靶乳腺检查,我因担心辐射问题没有同意,2009年4月30日,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我向劳动仲裁请求: 一、支付2009年1月到2009年4月的工资8631元; 二、补缴2008年5月到2008年8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 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59元; 四、赔偿失业金损金3096元。 五、额外经济补偿金6019元。   但劳动仲裁员以我没有提出要续签合同,我也有责任以及我是在这个月才申请仲裁,超过有效期限为由向我提出第一、二、四条赔偿不予支持,第三条工资只支持基本工资,第五条为基本工资的一半。 请问他们的分析对吗?他们建议我向单位提出总共1000-2000的赔偿就行了,没有必要搞得那么累。我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才知道他们没有给我缴保险的。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没有超过仲裁的有效期限,建议你到人民法院起诉。

2012-01-03 12:17:17

王小宇   [四川]    13808084439

你是什么时候提出仲裁的?

2012-01-03 12: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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