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有门面一间月租3500【由转租人手中租得即甲方】合同有条款如下;1押金7000;2.合同期至拆迁止;3.合同期未满乙方退回门面押金房租不退;4门面不准出租【口头协义可以出租】另甲方手写加了句公司上涨多少即上涨多少。 现在问题是公司租金上涨500在甲方拿不出证据情况下协商涨至3800【公司租金当时1000】,我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想解除合同,我提议押金抵两月房费在此期间由他来出租找下一个承租人他不同意,甲方是跟另一人手上租得,,另一人跟公司可能没有签订合同,甲方跟我签的合同和他跟另一人签的合同上的门面地址都不符,我能以这个说明他没权出租解除合同我能要回我的押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