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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款应当按户口分还是按人口分??

咨询者 : fa116297 - 湖南     时间 : 2010-03-05 13:22:10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那里搞开发,部分土地被征收,但分征地款时,我们组上的土政策是所有嫁出去的人,不论户口还在不在娘家,都不可以分征地款,而娶进来的,不论有没有合法手续,都可以分征地款,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代毅   [河南]    13938807312

你说的问题是一些地方的土政策,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如果严重侵害你的权益,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咨询或委托律师代毅13938807312

2010-03-05 13:43:0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上的户口人数进行补偿的,虽然出嫁了,但是还属于本集团的成员,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0-03-05 14:10:48

戴长洪   [北京]    13311003088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而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是依照户籍为标准,特别是自然取得的本村户籍。也就是说,只要也只有户籍在该村,即或才有权分取土地补偿款。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具体可以参见本律师网站文章:“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案”。

2010-03-05 14: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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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牵扯到一些地方的政策法规,还是要具体分析的,不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一般户口在的话应得到补偿。

2010-03-05 15:25:33

张宏图   [云南]    13508709534

这种做法不合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010-03-06 2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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