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子与自来水公司的老房子共用一堵山墙,该山墙是自来水公司的现在自来水公司拆除老房子,建造新房,拆除山墙后,造成我家房子地基滑坡,楼层开列 ,与自来水公司交涉赔偿事宜,自来水公司说是建筑商的责任,与建筑商交涉,建筑商说是自来水公司的责任, 互相推矮,现在建筑商为防止我的地基滑坡,又在我家房子内打了5个桩,请问1、自来水公司、建筑商是否是共同赔偿义务主体,2、我能否责令建筑商立即停止打桩。
自来水公司是山墙的主人,建筑商只是受其委托的施工人,出了问题应该由山墙的所有权人即自来水公司承担责任,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属于相邻关系侵权,你有权要求其赔偿,也有权有权建筑商停止打桩。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一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10-03-05 16:22:14
1、本案涉及相邻权问题,属于自来水公司侵犯相邻权,你主张的赔偿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同时你也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责令建筑商立即停止打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010-03-05 16: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