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已成人)帮忙给李某剪树枝,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一个大马蜂窝,张某被哲伤,张忍痛回到李某家中,李为其找了乡村医生治疗,随后张回到家中,同月14号张伤势恶化,16号送到医院中治疗无效身亡。张家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李某以张家没有尽到仔细看护张某及没有给予及时的治疗而作为抗辩事由拒绝支付。请问法院能支持李某的主张吗?
不能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010-03-05 21:17:48
李某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张某属于帮工行为,在帮工中受到的伤亡应该由被帮工人即李某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010-03-05 22:18:07